2012年全国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39)

发表于:2012-09-04 21:38:00 来源:天路公考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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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已启动,各省招录公告正陆续发布,相关信息建议考生及时关注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资讯专题。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9月15日,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申论及行测,距离笔试还剩一个多月复习时间,为此天路公考网专家专家对法律基础知识中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备考复习。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12个罪名。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一)概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一)概念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也是一种诈骗行为,究竟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了解行为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如果虚假言辞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构成虚假广告罪。
  三、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一)概念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招标过程中的招标人和投标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经济合同纠纷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或者合同未履行的后果产生纠纷,即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产生分歧。在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2)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民事行为的界限。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故意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属于诈骗罪的性质。
  2、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与诈骗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目的都是为了骗取公私财物,区别就在于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则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
  五、非法经营罪(第225条、《刑法修正案》第8条)
  (一)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一)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一)概念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
  (一)概念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非法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一)概念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用目的,违反土地使用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使用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验资、会计、法律服务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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