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40)

发表于:2012-09-04 21:40:00 来源:天路公考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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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已启动,各省招录公告正陆续发布,相关信息建议考生及时关注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资讯专题。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9月15日,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申论及行测,距离笔试还剩一个多月复习时间,为此天路公考网专家专家对法律基础知识中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备考复习。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一)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轻伤、重伤的区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统一标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
  1、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致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即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关于“致人重伤”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文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如因抢劫致人重伤的定为抢劫罪,强*致人重伤的定为强*罪等等。
  2、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2)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也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重伤的鉴定标准与故意伤害罪相同;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重伤,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在其他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中造成他人重伤的,以该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定过失重伤罪。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定为过失爆炸罪;危险物品肇事致人重伤的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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